「有一種稅金,在你賣房子的時候,只要沒有房地合一稅跟土增稅,9成以上的房仲都絕口不提當作沒事,你知道那是什麼嗎?答案就是:房地合一稅上路前的-財產交易所得稅!」
如果你問房仲,9成以上會告訴你:「我怎麼知道你所得多少?你也不會告訴我啊!所以那是你個人的所得稅,跟我沒關係!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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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我們家,在我媽媽賣房子的時候,就是因為這個稅算錯,被補稅+罰鍰,多繳了30萬,其實他們說的也不能算不對,因為財產交易所得是在每年五月的時候,跟各項綜合所得合併計算申報的綜合所得稅,當然自己也該要做功課,房仲沒有告訴我,而我們自己也有疏失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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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篇文章除了會拆解落入陷阱的原因,教你如何避開之外,還會針對財政部最新公布的:「113年度 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」來做深入解析,你說113年已經賣完了,現在看有什麼用?當然有用!因為明年(115)一定會再修正公布114年版的新規定,而且門檻很可能會更嚴苛,我們看歷年公布的就知道了!而且你知道嗎,光是有沒有妥善安排財產交易所得這件事,會讓你要繳的所得稅金會差到十倍以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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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今天這部影片超.重.要!你一定要看完!看到最後的朋友,我還會再免費送你一個超好用的節稅工具,幫你更有效率地避開這個稅務陷阱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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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的親身教訓與基本概念
故事開始
那是106年的故事了,當時我在太平做房仲,剛入行一年左右,我們家在豐原的華廈打算賣掉,換成透天,所以就交給當地的房仲去銷售。我原本以為,既然沒有房地合一稅,土增稅也不多,而房屋部分,只要依據房屋稅單上的「房屋評定現值」*固定比例,就可以算出所得金額;而那棟房子的房屋現值只有60多萬,當年度豐原區的比例是22%算下來大概也才增加15萬不到的所得,應該就沒有什麼稅金問題了。當時的我誤以為,計算所得的方式是用無法舉證取得成本,依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*固定比例計算,具體算法如下:
- 舉例說明:出售時
- 房屋評定現值=60萬
- 固定比例:60*22%=13.2萬
- 所以我們以為算下來只有增加13.2萬元的所得,嚴重低估了財產交易所得金額,直到收到國稅局的調查通知才發現,最後,我媽被國稅局連補帶罰,繳了 30 萬的稅金跟罰鍰!
原來是因為當時沒有注意到,我媽取得這棟房子的登記原因屬於【贈與】...那一段故事完全被我們忽略了...
錯誤的開始
這棟房子原本是我們在102年的時候換屋買入的,那時候媽媽年紀大了,財力也比較不理想,而我正在軍中擔任士官幹部,是銀行比較喜歡的軍公教類型,所以銀行就建議媽媽用我的名字買,由我來做登記名義人與貸款人。一年後我退伍了,轉換跑道進入餐飲業,頂下一間飲料店來經營,頂店的資金就是從房子增貸的,經營一年後,發生了一些資金缺口,導致我必須要再跟銀行借錢來補這個缺口,但因為房子才剛增貸一年,也沒什麼空間再多貸,於是我跟媽媽商量要先把這間房子賣掉來補資金缺口。但我媽其實很沒安全感,他怕賣掉之後就再也買不到房子,又因為房子在我名下,怕我擅自把房子賣掉,於是阻止了我賣房的計畫,自己找了一位代書,要把房子過戶回到他的名下。當時我也沒多想,反正錢本來就是我媽出的,就把相關證件交給他,讓他委託代書去辦理。時間回到106年,直到我們賣完房子,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時才恍然大悟,原來當初代書直接拿去辦贈與,我們事後回去找那位代書,是我剛考上地政士的時候,我問他:怎麼會直接辦贈與?他只回一句:我怎麼會知道你們當初是借名登記關係?你媽媽說要把你名下的房子過戶給她,當然直接辦贈與啊!所以我從業到現在,只要有客戶跟我說要辦贈與,我一定先問他,為什麼要贈與?沒有弄清楚客戶的動機之前,隨便辦贈與,是會害慘人家的!
最重要的成本
因為要補稅,我們開始盤點所有成本單據,又發現一件奇怪的事~賣房子沒有仲介費發票?於是我們又回去問當初幫我們賣房子那家仲介公司,他沒告訴我們財產交易所得稅的問題也就算了,他還真的沒開發票,還跟我媽媽說有經過他同意,可以不開發票,聽到這邊我更傻眼!如果大家相安無事就算了,現在我們被補稅,你們卻可以省稅?豈有此理!我直接問那位店長一句話:所以我在跟國稅局交涉時,可以告訴他,我真的有付仲介費,但房仲沒有開發票給我嗎?聽到這邊他二話不說,直接拿仲介費10%的現金給我媽,希望可以補償這一段損失,因為發票也不可能往回開,我想這也是沒辦法中唯一的辦法了,也只好接受。
計稅基礎先搞清楚
回過頭來,補稅的事還是得面對,因為我媽出售前是以贈與方式取得,在出售時計算所得會以:【房屋售價】-【取得成本】我們先談房屋售價怎麼來:【房屋售價】如果沒有自行跟土地拆分出來,就要計算房地比,所謂房地比,就是你出售一棟房屋的交易中,售價包括了房屋跟土地,但你沒有明確標出各項的單價,就會變成混在一起,就要拆算出房屋部分售價佔成交總價的百分比。就好像最近很火熱的眾量級議題,ANDY跟家寧各佔25%,家寧媽佔50%,你可以想像成房子跟土地一起賣一千萬,其中250萬是房子的價格,750萬是土地的價格。不過房地比的計算基準不是市價,而是政府給的現值,這個現值可以從這些地方查得到:
- 房屋是房屋評定現值:可從房屋稅單、契稅單、房屋稅籍證明中的課稅現值得知
- 土地部分則是公告土地現值:需至地政事務所查閱土地謄本,或利用 【地籍便民系統】/台中市可以用【158樂活網】查詢,計算方式=公告土地現值/平方公尺面積持分
所以出售時的【房屋售價】該如何計算:
【房地比】=房屋評定現值/公告土地現值+房屋評定現值)=60 ÷ (180+60)=
【房地比=25%】
【房屋售價】=房地總售價*房地比=800萬{60 ÷ (180+60)}=800萬*25%
=200萬
而【取得成本】部分,因為我媽的取得原因是贈與,所以是以「贈與時的房屋評定現值 × 消費者物價指數」調整後的金額作為取得成本。這兩個數字怎麼查呢?
- 贈與時房屋現值查詢方式=受贈與時的契稅單上會有核定契稅現值
- 物價指數-兩種方式:
- 可以在消費者物價指數網站上下載,自行查表。
- 或者運用國稅局網站,只要輸入取得年月、以及出售的年月日,就可以得到完整的物價指數。
- 取得成本算式如下:
- 房屋評定現值=70萬
- 物價指數=110%
- 物價調整後成本=70萬*110%=【取得成本=77萬】
解決方案
其實,如果我們在賣房子的簽約前,代書或房仲有告訴我們這件事,就完全可以避免被補稅了,因為只要取得時原因是【贈與】或【繼承】;且出售時有自行把【房屋售價】跟【土地售價】拆開計算,代表取得與出售時的房屋跟土地都有個別的價格,就不會因為房屋現值過高,導致房地比太高,進而被認定所得超高、所得稅爆表了!
- 舉例說明:
- 出售時未拆算房屋售價:
- 房地總售價=800萬
- 房屋評定現值=60萬
- 公告土地現值=180萬
- 房地比=25%
- 房屋售價=200萬
- 取得成本=77萬
- 計算售屋所得=房屋售價200萬-取得成本77萬=所得123萬
- 計算稅金
- 按照上列算出的售屋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,隔年五月合併申報,並依據所得額級距稅率,計算應納稅金=所得123萬稅率12%-(106年度累進差額37,800)=147,600-37,800=109,800元
- 補充所得稅金級距圖說明最終應納稅金
- 出售時有拆算房屋售價:
- 房地總售價=800萬
- 房屋售價=80萬;土地售價=720萬
- 取得成本=77萬
- 售屋所得=房屋售價80萬-取得成本77萬=3萬
- 3萬*5%=1500元
小結論
經過上面的計算,我們會知道,取得成本是贈與或繼承時,有自行拆分房屋售價與沒有拆分房屋售價,稅金差距高達73倍!如果當初我媽在賣豐原的房子時,房仲或簽約代書有事先告訴我這個方式,就沒有那些重稅與罰鍰了!但我卻是用親身經歷換來教訓,在2年後發憤考上地政士後才學到原來有這方法!
不過,贈與取得時,可以明確區分房屋跟土地的成本與售價,那買賣取得時,如何拆分房屋的成本和售價呢?
買賣取得房屋的計算方式
三種情境
如果你是在104年以前以買賣方式取得房屋,查得到買進時完整的買賣契約書與發票,可以完整舉證原始取得成本,但買進或賣出時沒有分別標明房屋或土地售價。比方說你去水果攤買水果,水果禮盒裡面有蘋果3顆、梨子3顆,標價450元,這是沒有分別標明售價,如果他有寫蘋果1顆50元,梨子1顆100元,這就是有分別標明售價。
第一種:未自行拆算
- 公式:
- 出售房屋所得 = 出售時房屋部分售價 - 取得時房屋部分成本
- 計算流程:
- 【取得階段】
- 查詢購屋時數據:
- 房屋評定現值 = 300 萬
- 公告土地現值 = 900 萬
- 計算房地比(取得時):
- 房地比 = 300 ÷ (300 + 900) = 300 ÷ 1200 = 25%
- 取得時房屋部分成本 = 購屋總價 × 25%
- 例如:取得時成交總價=1500萬,房屋部分成本=1500*25%=375萬
- 【出售階段】
- 查詢出售時數據(假設數據同上):
- 房屋評定現值 = 300 萬
- 公告土地現值 = 900 萬
- 計算房地比(出售時):
- 房地比= 300 ÷ (300 + 900) = 300 ÷ 1200 = 25%
- 出售時房屋部分售價 = 成交總價 × 25%
- 例如,若出售時成交總價 = 2800 萬,則房屋部分售價 =
2800 × 25% = 700 萬
- 售屋所得 =
700 萬 -375萬 = 325萬
- 所以只要你在代書簽約時,跟他說你要在契約書上寫:房屋賣100萬,土地賣700萬,這樣就是有拆分各項售價,就會以你標明的售價為準來計算所得了。
第二種:有自行拆算
- 取得時的買賣契約書中,已有明確拆分房屋售價(如個別記載房屋、土地的價格,或者評估報告分別記錄房屋與土地價格,甚至法拍取得,在法院的拍賣公告中,一定有分開計價)
- 售出時的買賣契約書中,也有明確拆分房屋售價與土地售價。
- 例如:取得時1500萬總價拆分為
- 房屋500萬;土地1000萬
- 出售時總價=2800萬拆分為
- 房屋600萬,土地2200萬
- 售屋所得=600萬-500萬=100萬
- 如果你從買進到現在賣出時今已經間隔超過15年,不論從實價登錄、銀行、履保、承辦代書、房仲公司、前屋主手上都完全查不到買進的成本多少,而且沒有被算入豪宅稅的門檻,才以房屋現值*固定比例來計算所得(關於豪宅稅的門檻,我稍後會說明)。
第三種:查不到成本
真的查不到成本,成交總價也不超過規定門檻,而落入俗稱的「豪宅」範圍時(關於豪宅定義,稍後會詳細解析)
- 售屋所得=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*固定比例
- 例如:房屋現值=300萬,以太平區24%為例,售屋所得=72萬
- 假設沒有其他所得,也先不考慮基本生活費、免稅額、扣除額等情況下:
- 沒有拆算房屋售價=325*30%=97.5萬-累進差額413,700=561,300
- 有拆算房屋售價=100萬*12%=12萬-累進差額41,300=78,700
- 查不到成本=72萬*12%=86400-累進差額41300=45,100
- 三種方式計算出所得,天差地遠!
小結論
- 所以,請你盡量妥善保存成本單據,尤其是買賣契約書,買跟賣都有拆算房屋與土地售價是最佳的方式!但如果真的確定查不到成本,而且確定不會落入豪宅認定範圍,可以選擇不提供單據!
- 不過今年要小心了,直到112年以前,只要總價不超過規定門檻,例如台北市6000萬內、台中市3000萬內等,就沒有豪宅稅的問題(附帶說明:這裡的豪宅稅判定基準經常有人跟中央銀行的豪宅房貸門檻諸如:台北市7000萬,台中市4000萬等搞混,兩者完全不相關,別搞錯了)
- 但是在113年度,財政部新增了一項判定標準,叫做坪單價!
- 所以我們接下來要深入探討 ,在113 年度新規定中,要如何正確判斷屬於豪宅或非豪宅,以及有沒有落入豪宅範圍,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基準,到底差了多少!
113 年度最新台中市售屋所得計算方式深度解析
首先,我們必須先確認適用這個算法的基本條件:
- 無法完整舉證,而且查不到原始取得成本
- 105年以後取得的房屋,一律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,跟本篇要談的完全無關,有興趣可以回去看房地合一稅那一篇。
- 計算方式分為【豪宅】與【非豪宅】,非豪宅等於:房屋評定現值*一定比例,是最便宜的算法。
- 重點是豪宅判定標準:(任一條件達標均屬豪宅範圍)
- 兩項指標-以台中市為例:
範例1.總價判定=含車位總成交金額 ≥ 3000 萬
- 假設含車位成交總價 = 3200 萬
- 判斷標準:總成交金額超過3000萬=豪宅
範例2. 依「不含車位坪單價>50萬/坪」判定
- 坪單價的計算:
- 分子:不含車位的總成交金額
- 分母:扣除車位坪數後的不含車位總坪數
- 公式:坪單價 = (不含車位成交總價) ÷ (不含車位總坪數)
- 確認重要參數
- 含車位成交總價:2800 萬
- 含車位總坪數:70 坪,其中車位坪數:10 坪
- 非車位坪數 = 70 − 10 = 60 坪
- 房屋評定現值 = 300 萬
- 公告土地現值總額 = 900 萬
- 計算步驟:
- 房地比 = 300 ÷ (300 + 900) = 300 ÷ 1200 = 25%
- 房屋部分售價 = 2800 萬 × 25% = 700 萬
- 車位部分售價 = 700 萬 × (10 ÷ 70) =100 萬
- (公式:車位售價 = 房屋售價*車位佔總坪數比例)
- 不含車位成交總價 = 2800 − 100 = 2700 萬
- 不含車位坪單價 = 2700 ÷ 60 = 45 萬/坪
- 判定:
- 含車位成交總價 2800 萬 < 3000 萬
- 不含車位坪單價 45 萬/坪 < 50 萬/坪
- 屬於非豪宅情形,採用房屋評定現值*固定比例。
小結論
- 經過上面的計算,如果被列入豪宅稅=700萬*20%=140萬
- 非豪宅則是=300萬*24%=72萬
- 以所得級距計算稅金
- 豪宅=1,400,000*20%-147700=132300元
- 非豪宅=720,000*12%-41,300=45,100元
- 小結論:是否屬於豪宅認定範圍的財產交易所得,所算出的稅金,差快三倍!
- 不過其實有一種作法,可以讓原本可能被視為豪宅的交易,閃過豪宅的門檻(合法的),關鍵點在車位多少錢,怎麼算?接下來我要講的內容,超.重.要!你一定要準備好筆記本!
車位部分售價的處理
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一個細節,那就是坪單價的計算,都是扣除車位的坪數與售價的,所以如果你在出售的時候,有明確的拆分出車位的售價,並可以明確拆分車位的坪數,而且這個車位售價不會背離市場行情太多,是不是就可以合情合理又合法的調整你的坪單價呢?
舉例來說,如果原本不拆算車位售價,會使不含車位坪單價超過 50 萬/坪(豪宅),但自行拆算車位售價後,就不屬於豪宅判定:
- 案例資料(基本資料都跟剛才一樣,只有調整坪數):
- 含車位成交總價:2800
萬
- 含車位總坪數:60
坪,其中車位坪數:10 坪
- 扣車位後房屋坪數 = 60 − 10 = 50 坪
- 房屋評定現值 =
300 萬
- 公告土地現值總額
= 900 萬
- 計算步驟 (【未拆算】情形):
- 房地比 = 300 ÷ (300 + 900) = 25%
- 推算車位部分售價
- = 2800 萬 × 25% × (車位坪數 ÷ 含車位總坪數)
- = 2800 × 0.25 × (10 ÷ 60)
- = 700 × 0.1667 ≈ 116.67 萬
- 不含車位成交總價 = 2800 − 116.67 ≈ 2683.33 萬
- 不含車位坪單價 = 2683.33 ÷ 50 ≈ 53.67 萬/坪
- 判定 (未拆算情形):
- 不含車位坪單價
53.67 萬/坪 ≥ 50 萬/坪,屬於豪宅算法。
- 計算步驟 (【自行拆算】情形):
- 根據市場行情,自行拆算車位售價設定為 310 萬(針對10坪車位)。
- 房屋部分售價 = 含車位成交總價 − 車位售價
- = 2800 − 310 = 2490 萬
- 不含車位坪單價 = 2490 ÷ 50 = 49.80 萬/坪
- 判定 (自行拆算情形):
- 不含車位坪單價 49.80 萬/坪 < 50 萬/坪
- 交易不屬於豪宅,採用房屋評定現值*固定比例。
小結論
但你可能會問,去年都已經賣完了,當初沒有拆分車位售價怎麼辦,難道自己偷改合約嗎?
我先聲明,單方面竄改合約可是會觸犯偽造文書罪,我可沒有教你這麼做喔~至於細節問題,歡迎加LINE跟我私下討論~
- 但是我必須說句心裡話,我覺得財政部這種作法,真的是吃相非常的難看!國家依法要跟人民課稅,人民也要依法納稅,這是受憲法保障的,而這個規定是依據所得稅法第121條授權施行細則第17條之2,由財政部核定的,就算過去的大法官說他沒違憲好了,各位覺得合理嗎?
- 要做任何事情,尤其是跟徵收人民的財產有關的規定,應該是早就要規定好,讓人民有準據可以遵循才對吧?竟然會有誇張到,先看去年大家賺多少錢,再來公布遊戲規則,明年報稅前,再告訴你要收多少錢的這種作法?而且核定的「具體標準」完全沒有公布,就像你把車開進一個沒有張貼收費標準的停車場,你一定會問他,要繳多少停車費?他說:先看你停多久再算!?這跟黑社會收保護費有什麼差別!?
- 今年跟你說坪單價50萬以上算豪宅,明年會不會變成40萬以上就算豪宅?國稅局可能會跟你說,你把相關成本都保存好就沒這問題啦!?對,所以都不會經歷921文件被埋、不會經歷88水災被泡水、都不可能發生火災被燒毀就對了?這不是變相懲罰因為年代久遠,遺失了相關單據,但資產確實有增值的民眾嗎?
- 但話說回來,今年我們已經知道財政部會這麼做了,想必明年的規定,應該不會比今年放寬鬆,如果可以,事前預防還是很重要的喔!
- 我想問問妳們的想法,你覺得這個新規定合理、可以接受嗎?
- A. 讓那些有賺錢但不用繳房地合一稅的人,也嚐嚐繳稅的痛,應該的!
- B. 有種上了賊船卻又下不了船的感覺,無奈也只能乖乖繳稅!
- C. 非常不合理!哪有人等做完了才公布收費標準的?我要抗爭到底!
- D.我沒有適用舊制的財產,跟我無關
- 歡迎留言跟我分享你的看法喔!
- 感謝你把影片看完,如果你覺得這對你有幫助,別忘了按讚、訂閱並開啟小鈴鐺,以獲取更多實用的房產與稅務知識分享!
- 也請你一定要把這麼重要的資訊分享給你身邊的親友,讓他們也了解這個稅務陷阱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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